□法制網記者周芬棉
  近日,證監會發佈《中國證監會委托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案件調查試點工作規定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委托規定》)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在證券市場上引起高度關註,記者就此採訪多位專家學者,他們在肯定證監會的做法的同時稱,證監會授權交易所執法應有法律依據,證券法正在修訂,應當在證券法中對此予以規定。
  重大違法行為委托交易所取證
  
  依據《委托規定》,證監會採取專項委托或者一事一委托,委托滬深交易所對部分涉嫌欺詐發行、內幕交易、操縱市場、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,以及涉嫌重大、新型、跨市場等特定違法行為,實施調查取證。
  委托滬深交易所以證監會的名義辦案,辦案人員與證監會調查人員一樣,須遵守法律、法規和證監會案件調查相關規定,同時,有權採取證券法、基金法及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等規定的調查手段。但依據行政強製法“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”的規定,交易所在受托實施案件調查,需要採取查封、凍結、封存等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時,應當報請證監會稽查執法部門依法辦理。
  授權委托調查應有據
  
 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的薛剛凌教授稱,證監會委托交易所辦案,調查取證後果由證監會承擔,屬於委托代理。證券法賦予證監會行使證券執法的權力,要委托交易所,應有法律依據。
  她同時稱,目前行政部門將自己的部分權力委托專業機構行使比較普遍。比如,醫葯食品衛生主管部門,對於藥品功效的說明、對食品衛生狀況的認定,都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。從依法行政角度看,所有行政機關的委托授權,都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為,不能隨意私自授權。
  她認為,證監會在委托交易所辦案時,應對辦案人員的權限進行分類,辦案人員欲行使受限調查權時應履行的程序亦應當明確。對於辦案人員提供的證據,證監會在審理案件時,要求辦案人員參與,對其證據進行聽證。必要時要求其對所採證據進行說明,使涉嫌違法的行為人能夠瞭解,行使自己的申辯權。
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,現行證券法沒有規定證監會可以將自己的執法權委托給交易所。為此他建議,證券法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,應對證監會委托授權予以明確,使證監會的授權,做到職權法定、程序法定、主體法定、證據法定。
  ???委托取證可提高辦案效率
  
 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稱,在證券市場上,我國形成了證監會、行業協會和交易所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,職權不同,但都行使一定的監管權。在這種情況下,由交易所配合證監會執法,是恰當的。以前,證監會調查取證,要交易所為其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,交易所是被動的。委托授權後,交易所變為主動,辦案人員可能會有考核壓力,更有積極性,這對於證券執法有利。
 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直言,證監會委托交易所調查,會大大提高辦案效率。
  據李大霄介紹,交易所處於監管第一線,可以及時獲得第一手材料,過去,證監會辦理的很多案件,證據都是由交易所提供的。現在,證監會委托交易所調查取證,更有利於及時查處違法犯罪案件了。
  有業內人士也向記者分析,證監會委托交易所辦案,部分原因也是證監會執法力量不足。證監會現有執法人員600人,這個編製自2008年以來沒有變過。但現在,違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加,在編製人數難以增加時,將部分案件的調查取證權交由交易所辦理,如同將部分案件交由派出機構辦理一樣,雖然兩者性質不同,但效果相同,都可以更有利於打擊違法犯罪行為。  (原標題:授權執法應有法律依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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